59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
观点一:59号文的“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是指“纵向的具有控股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该观点的
在同一控制下,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通常就是我们所称的横向吸收合并。此时,合并子公司向被
在企业合并重组实务中,重组当事人为了各种其他目的,也可能主要基于所得税目的从而进行“反向”的企业合并—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企业在以公允价值出售/处置其资产给合并企业的交易中,对于合并企业的股权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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