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之前文章中“企业重组税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中48号公告有关重组当事方的新规定所述,“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
博大以为,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规、规章的规定下,还不能一步实现对现存公司进行资产分立,理由如下:我国《公
如前所述,在中国法下,被分立企业进行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必然会进行减资,即是说必然伴随“旧股”的部分或全
59号文第六条第(五)项第3目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59号文第四条第(四)项第5目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那么,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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