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先生于2024年2月离世后,围绕其巨额遗产与家族信托基金的相关法律纠纷迅速浮出水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4年12月,三名据称为宗庆后子女的原告在香港法院对宗馥莉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冻结香港某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资产,并追索其声称应享有的信托权益。这场风波将“家族信托”这一财富传承工具推向了公众视野中,尤其是信托财产“为何能被动用”以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相关阅读《家族办公室是干什么的,家族办公室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香港信托法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并由《受托人条例》等成文法进行规范和补充。2013年香港对《受托人条例》进行了现代化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废除永续期规则,允许信托无限期存在,以及明确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和资产管理权力,而不会因此导致信托无效。此外,香港不征收遗产税或资本利得税,也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吸引力。
委托人保留权力条款的引入,旨在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控制权。当委托人保留的权力范围、行使方式以及与信托契约条款的契合度不够明确时,便可能引发对信托有效性甚至资产合法性的质疑。 这凸显了信托结构设计和执行的严谨性至关重要。
香港的信托法律体系以其健全性和灵活性著称,是全球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的优选之地。其核心在于对资产所有权进行精妙的法律分离,并辅以严格的受托人职责规范。
信托基本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保护人
香港信托是一种基于普通法的受托安排,其运作涉及至少三个基本角色,并可选择性地引入第四个角色,共同实现信托的特定目的:
委托人:信托的创始人,亦是资产的原始所有者。委托人将自身资产转入信托,并根据其意愿设定信托的目的和条款。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选择和信托目标的明确界定,是后续所有决策的基础。
受托人: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获得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其核心职责是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和适用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和持有这些资产。受托人承担着严格的信义义务,他们必须以最高度的诚信、透明、谨慎和技能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并对所有决策向受益人负责。
受益人:信托资产的实益拥有者。受益人享有信托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公平权利,这些权利可能包括获得信托产生的收入流,或在特定需求下动用资本的权利。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严格遵守信托条款,并可查阅与信托行政管理相关的记录,甚至在受托人违反职责时诉诸法院。
保护人:这是一个可选的角色,但其作用日益重要。保护人由委托人任命,旨在对受托人的某些关键决策提供“制衡”和监督,例如受托人的任免、重大资产分配的否决权,或对信托条款进行修改。保护人的存在为委托人提供了额外的安心,确保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特别是在委托人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之后。
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的分离
信托最根本且最重要的特征是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的严格分离。一旦信托有效设立,委托人便将资产的法律和实益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此后,受托人持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其目的仅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受益人则享有对信托资产的实益所有权或权益,但不持有法律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分离是信托实现其多重优势的基石:
资产隔离:信托资产不再构成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面临破产、债务追索、离婚或诉讼,信托资产通常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免受其个人债权人的影响。
避免遗嘱认证:由于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已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在委托人去世时,这些资产无需经过耗时且成本高昂的遗嘱认证程序,即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继续管理和分配,确保财富的平稳传承。
保密性:与遗嘱不同,信托契约及其资产信息通常是私密的,不会公开披露,有助于保护家族财富的隐私。
信托契约是信托设立的基石性法律文件。它详细地固化了信托的结构、各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托资产的管理、投资和分配协议。受托人必须严格依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和适用法律来履行其职责和权力。为了有效设立一个明示私人信托,普通法要求必须满足“三项确定性”原则,这是信托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意图确定性:委托人必须有明确且不可动摇的意图来设立信托,而非仅仅是赠与或代理安排。这种意图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清晰表达。
标的确定性:信托所包含的财产或资产必须明确且可确定。无论是现金、股票、房地产还是其他资产,其种类和数量都必须清楚无误。
受益人确定性: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清晰可辨,以便受托人能够确定为谁的利益管理资产。
若缺乏其中任何一项确定性,信托的有效性将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信托。这在娃哈哈家族信托争议中尤为重要,因为争议的核心之一便是信托是否真实有效设立,以及其条款是否明确。
信托财产的“动用”并非随意,而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信托契约条款。其核心在于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管理和分配权力,以及委托人可能保留的特定控制权。
受托人的权力与职责:依约行事与信义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结构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他们拥有管理、投资和分配信托资产的权力。然而,这些权力并非无限,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和信义义务约束。
依约行事
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和适用法律履行其职能和权力。信托契约是受托人行为的最高指引,规定了资产的投资范围、分配条件、受益人权益等具体细节。
信义义务
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最高的信义义务。他们必须:
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所有决策都必须以受益人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非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个人利益。
公平公正:在处理不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时,受托人必须保持公正,避免偏袒。
避免利益冲突:受托人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信托利益之上,也不得利用信托谋取私利。
谨慎和技能:受托人必须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来管理信托资产,专业受托人通常被期望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透明与问责:受托人必须对所有决策进行记录,并对受益人进行报告,以证明其行为符合信托契约和受益人利益。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息和记录。
受托人若未能履行其信义义务或违反信托契约条款,受益人有权诉诸法院,寻求司法介入,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
委托人保留权力:控制与信托有效性之间的平衡
在传统信托概念中,委托人一旦将资产转入信托,便应完全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然而,为了满足现代财富管理中委托人希望保持一定灵活性的需求,香港信托法在2013年修订后,明确允许委托人保留某些权力,而不会因此导致信托无效。
可保留的权力:最常见的保留权力是投资和资产管理权力。委托人还可以保留其他权力,例如修改或撤销信托条款、任命或罢免受托人、或对信托收入或资本的分配拥有否决权。
控制与有效性的平衡:尽管法律允许保留权力,但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权程度是信托有效性的关键考量因素。如果委托人保留的权力过于广泛,以至于受托人形同“傀儡”,没有独立决策权,信托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空壳信托”,从而失去资产保护的效力。信托的有效性要求资产必须“真正地”从委托人处剥离,并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娃哈哈家族信托争议中,宗馥莉律师团队声称资金用于“海外业务拓展储备金”和“越南工厂设备尾款”的支付,表明信托资产被用于积极的商业运营。这凸显了在信托契约中明确界定委托人保留权力的范围以及信托资产的允许用途的重要性,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
意愿备忘录:委托人通常会向受托人提供一份非法律约束力的意愿备忘录,以指导受托人如何行使酌情权,例如在资产分配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上提供建议。这份文件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在实践中对受托人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酌情信托的灵活性与资产分配机制
在香港,酌情信托是最常见且效率最高的信托形式之一,它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了最大的灵活性。
受托人的广泛酌情权:在酌情信托中,受托人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可以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决定何时、向哪些受益人以及分配多少信托收入和资本。
适应性强:这种灵活性使得受托人能够灵活应对受益人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情况(例如,财务需求、教育、婚姻状况等),以及监管和税务环境的变化。
资产保护:由于受益人在受托人行使酌情权之前不拥有对信托资产的固定或既得权益,因此信托资产通常可以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免受其债权人或离婚诉讼的影响。
信托财产用于商业运营和投资的条件
信托财产能否用于商业运营或特定投资,取决于信托契约的明确授权。
信托契约的明确规定:虽然受托人在一般情况下负有“审慎投资者”的义务,但如果信托契约中明确授予受托人广泛的投资权力,包括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或从事商业贸易等,那么信托资产便可用于这些目的。例如,信托契约可以包含允许受托人“成立公司”或“从事贸易”的行政权力条款。
BVI VISTA信托的特殊性:对于涉及家族企业或高风险商业投资的情况,BVI的VISTA信托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决方案。VISTA信托专门设计用于持有BVI公司的股份,其核心特点是限制了受托人对底层公司管理和事务的干预义务,从而解决了传统信托中受托人“审慎投资者”义务与企业高风险、高回报商业策略之间的冲突。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将家族企业的股份置于VISTA信托中,同时通过担任底层公司董事等方式,有效保留对公司运营和战略方向的控制权,而无需担心受托人的过度干预。娃哈哈事件中涉及的某公司在BVI注册,这使得其资产可能通过BVI VISTA信托结构进行管理,从而解释了为何信托资产能够用于商业目的。
娃哈哈家族信托争议,为香港信托作为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工具,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案例。
信托作为资产保护工具的优势与局限
信托的核心优势在于其独特的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分离机制,这使其成为强大的资产保护工具。
优势
隔离债权人风险:一旦资产合法地转入信托,它们便不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委托人面临个人债务、破产或商业诉讼时,信托资产通常能够得到保护,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对于企业家和高风险行业的从业者尤为重要,有助于隔离商业风险对个人财富的影响。
规避强制继承规则:香港信托法允许委托人根据自身意愿分配财富,并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外国强制继承规则的影响,确保财富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传承。
避免遗嘱认证:信托资产在委托人去世后无需经过耗时且公开的遗嘱认证程序,确保财富传承的连续性和私密性。
局限与挑战
设立意图的合法性: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并非绝对。如果信托被证明是为了欺诈债权人而设立,或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已面临债务危机,法院可能会裁定信托无效或“击穿”信托,使资产重新暴露于债权人风险之下。
委托人控制的边界:如前所述,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可能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或“空壳”,从而丧失资产保护效力。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与风险
家族信托是实现长期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用
跨代传承:信托能够确保家族财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平稳地从一代传给下一代,避免因继承导致的资产碎片化或家族纷争。
灵活分配:特别是酌情信托,能够根据后代的不同需求和发展阶段,灵活地分配资产,例如用于教育、创业、医疗等。
家族治理:通过信托结构,可以设立家族委员会、保护人等机制,对家族企业股权和家族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促进家族成员之间的协作与和谐。
风险
内部争议:娃哈哈事件表明,即使设立了信托,家族内部的亲属关系争议(如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和对信托条款的理解分歧,仍可能引发激烈的法律纠纷。
文件不清晰:如果信托契约或相关辅助文件(如意愿备忘录)不够清晰、详尽,或者委托人的意图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都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导火索。
执行不力:受托人未能严格履行其信义义务,或在管理和分配资产时存在不当行为,也会导致信托被挑战。
娃哈哈事件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信托有效性之争,更是家族关系、企业运营、国有资产等多重因素交织的体现。当前,娃哈哈信托争议的核心问题仍围绕信托是否存在、其有效性如何、资金转出的合法性以及遗嘱与信托之间的优先顺序展开。
中国家族企业在进行财富传承和企业治理时,必须超越传统的“家事”观念,采纳更透明、更专业的治理结构,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寻求稳健传承的家族而言,从这些案例中汲取经验,并积极采纳专业的法律与治理策略,是确保家族财富基业长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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